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喔~我已經不打算用嵐當版面了,
一方面是由於我寫文章本來就不是要吸引大家前來觀賞,
另一方面則是因為我覺得最近智財權被濫用很廣,
我可不想要莫名其妙被告上法院!
所以我也順便把歌曲給撤掉了...

如同我之前發過的文章所講的,
我覺得法律不應該成為用來保護利益團體的工具,
應該要去保護的是一般根本不懂法律的人。
不過諷刺的是,常常都是懂法律的人把法律操弄在手心,
而不懂法律的人卻常常被法律所害。

有在關心台灣演藝新聞的人,
應該都知道...謝和弦最近涉侵害著作權吧!?
扯的是,他侵害的是自己的著作權XD
自己寫的歌放在自己的部落格,何錯之有?
就算是已經把歌賣給唱片公司,
版權已經不屬於自己,但歌終究是自己寫的啊!

我記得之前上智財導,
老師曾經說過,著作權可分成財產權和人格權兩部分,
我覺得如果真的把歌賣給唱片公司,
賣得應該只有財產權而已,
照理說人格權是一身專屬性權利,是不可能處分的。
更何況我想阿釦會在部落格分享,
完全就不是出於營利用途,
應該是基於一片好意,希望聽過覺得不錯的人再去購買,
不要去買到一塊根本自己就不喜歡的專輯,
像他如此好心好意的人實在是不多,
結果還莫名其妙被MUST警告違反著作權!

法律究竟是用來保護誰?
這還真的是沒有任何一個法律教授能夠解答的問題。

基於以上理由,我把部落格版面改掉了,
也把所有藝人圖片都拿掉了,
之前發過的文章我懶得更動,
但今後發的文章不會再出現任何圖片了。

就是這樣,特此通知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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